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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7日
考勤是教职工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管理主体
(一)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教职工考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细则。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以下称考勤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
(二)人事处、督查办负责对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考勤工作制度
(一)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20(第四节有课的教师,午休遵照下课时间);下午: 14:00-17:30(夏令时),13:30--17:00(冬令时)。
(二)在工作时间内,全体行政人员均实行坐班制,进行打卡考勤,打卡考勤认定时间按照学校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超过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均按照迟到或早退进行认定。
发现替人打卡者,发现一次,扣发双方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并全校通报批评;如一年内发生二次的,按照《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吉师大博院发字〔2020〕52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开除处分。
(三)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上班期间不得参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请病事假或因公外出需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四)工勤人员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考勤管理以本部门工作要求为准,后勤管理处要制定具体的考勤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五)教学人员应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开展教学活动(包括教研活动、授课、指导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等);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的,应履行调(串)课手续;迟到或无故不到影响上课的,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处理。教师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各类会议、培训、集体活动等,均按照旷工处理。
(六)学校实行考勤月上报制度。各部门考勤员于每月3日下班前将上月《博达学院月考勤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人事处。
(七)对于考勤有关事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按照《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吉师大博院发字〔2020〕52号)文件执行;未如实记录考勤情况或不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情况的单位,按照《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年度业绩考核与评优管理办法》(吉师大博院发字〔2021〕73号)文件酌情扣减考核总分。
四、 请假类型及相关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可请病假。一次性请病假2天(含)以上的,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无相应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既无诊断证明又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因重病、急病等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或病情稳定后补办请假手续。
2.当月病假1天以内不扣工资。连续2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按每天10元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5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按每天20元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月累计10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按每天30元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计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累计30(含30天)天以上60天以内按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补贴;累计超过2个月停发工资。
(3)因不法行为引起的伤病,不能上班工作者,不按病假处理,工资停发。
(二)事假
1.教职工因事请假的,需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所在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和具体事由确定是否给予事假,非本人必须处理的事情,不允请假。
2.当月事假1天不扣工资。1天以上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日绩效工资,事假连续20天停发全月工资。
(三)婚假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申请一次性连续5天以内(含)的婚假(逢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且一次性休完。在寒暑假期间结婚不再单独给假,婚假须提前一周申请,婚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去世,可以申请3天以内(含)的丧假,需要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7天,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五)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生育假
1.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58天(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男教职工在配偶分娩期间,享受生育护理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及生育待遇。
(4)产假由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审核并备案。产假原则上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起算,最早可从产前15天起算。
2.哺乳假
女教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一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七)工伤假
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并需要休养治疗者,可休工伤假。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因公外出
教职工因公出差,或脱产进修、培训公(自)费进修或访学等事由离开本职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后可认定因公外出。
五、 请假相关规定
(一)病假(含工伤假)、婚假、探亲假、产假的计算,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院安排的假日。丧假、事假的计算,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院安排的假日,与此相关的天数均指工作日。
(二)开学未按时返校,也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无充分理由请假)的人员,停发当月工资,待本人返校说明情况,事由正当并补办请假手续后,经批准可补发当月工资。
(三)试用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试用期顺延。
(四)顶岗实习人员请假扣款标准按实际日工资扣除。
六、请假流程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均需本人事先向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员可使用手机APP请假,部门领导审批后抄送人事处;教学人员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部门按准假权限予以批准。
(二)销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仍按请假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三)准假权限
1.教职工请事假3(含3天)天以内,病假5(含5天)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的须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报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由人事处备案。
2.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婚假、产假、工伤假和丧假均由部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七、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旷工认定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4.岗位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期报到期限的;
5.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抽查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岗位的;
6.无故缺席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习、各类会议、培训、集体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二)旷工处理
1.对于旷工的教职工,扣发所旷工天数的日工资。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部门安排的会议、值班、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和集体活动等,每次记旷工1天;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记旷工1天。
2.旷工半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参加评优;旷工1天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旷工2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八、附 则
(一)本办法提到的所有假期天数,无特别说明的均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以及寒暑假。
(二)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吉师大博院发字〔2014〕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