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附件:1.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2.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若干规定
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4.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如契税完税证明日期在2020年8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四平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如借款合同日期在2020年8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四平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九)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四条 除销户提取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本息后如符合条件者可继续提取。
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主贷款人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发生逾期行为的,如配偶符合退休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但主贷款人不予提取。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再次购买曾购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异地转移接续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原缴存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装饰住房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六)同一项手续重复提取的;
(七)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间隔12个月以上;
(八)利用职工婚前个人所购的房产,提取配偶公积金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非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支出总金额,同时各自账户保留余额不低于6个月缴存额。
(二)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的。
1.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需按时、足额还款满12个月后,用本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须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并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本息合计金额。
2.按月偿还个人四平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在贷款放款后签订对冲还贷业务。
3.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还款满6期后,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同时账户余额需保留6个月缴存额。
(三)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经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个人住院负担金额,同时账户余额需保留6个月缴存额。
(四)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800元/月。各县(市)职工个人6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且个人账户应保留6个月缴存额。
3.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条 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集资合作建房审批表原件。
(三)公房出售提取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自有不动产权证书、公房出售审批表原件。
(四)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自有不动产权证书、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投资计划书、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
(五)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自有不动产权证书、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房屋的,提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鉴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原件。
(六)棚户区改造提取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产权协议书、改造安置房屋自行选择户型确认书、回迁安置费用结算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偿还商业银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或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结清证明。结清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
(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12个月内有效。同时,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
(九)经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出院诊断书、出院专用款收据原件。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管理中心要求职工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经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租住住房、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符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
第十二条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退休、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或个人缴存者销户提取的,需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封存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提交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前来办理。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1.有继承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继承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死亡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2.经单位同意代为办理的,由单位出具委托书,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死亡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3.财产继承存在纠纷的,由法院工作人员持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死亡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四)职工因工作调离本市的,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五)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已登记注销事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第十三条 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职工公积金账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来办理。
(一)被执行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且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由被执行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等提取材料,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下,由中心或管理部将执行款项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被执行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但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协调相关部门取得被执行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下,由中心或管理部将执行款项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被执行人暂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将其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提取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
(二)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三)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对提取委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提取手续。经审批后,提取的公积金转入申请人单位账户。
第五章 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可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程序中止:
1.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6.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4日发布的《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若干规定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与间隔时间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800元/月。各县(市)职工个人6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个人账户应保留6个月缴存额。
(三)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
三、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12个月内有效。同时,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
四、提取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可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
五、管理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骗提职工(含未遂)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五年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将该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四平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3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办理购房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抵押物产权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各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或下属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批、发放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登记(预抵押登记)后证件的管理、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等贷款业务。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及在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开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管理中心核实确认后,可不受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限制,放宽至引进人才只要上岗工作并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工作调入我市的缴存职工,公积金开户、缴存不满6个月,调入我市开户缴存期间在原缴存单位未断缴且账户封存状态的,可凭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异地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来源的界定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认定标准;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若自愿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近六个月工资收入流水并经管理中心认可后也可作为佐证确定月收入。
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遇缴存基数向上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能以新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一方为单位职工缴存公积金、另一方为自愿缴存者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月收入只能按任一方月收入认定。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为自愿缴存者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月收入只能按借款人一方认定家庭收入。
借款人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离职后以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月收入按自愿缴存基数认定。
2.信用状况界定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信用记录良好,否则不予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近60个月内贷款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的;近60个月内贷记卡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恶意逾期不良记录的;
(2)近60个月内进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档案的;
(3)近60个月内有其他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的;
(4)有贷款、贷记卡、为他人贷款担保形成呆账、止付或核销记录的。
注意事项: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为打印后一个月内。
3.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计算方式
借款人月偿还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剩余家庭月收入的40%部分,不得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总人口数×四平市统计局每年确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负债的,要从家庭月收入60%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中予以扣除后,再确定其最高月还款额。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购买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购买新房(包括期房、现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产权变更登记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须在工程竣工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一方为职工身份,另一方为自愿缴存者身份,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借款人身份确定贷款额度。
(五)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六)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购买房屋套数的认定方式:以公积金业务系统家庭贷款次数累计计算认定(含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次数),缴存职工家庭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包括婚前贷款记录),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二套房贷款。
(七)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离异的,借款人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须离异满12个月后,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人家庭在管理中心(含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的,无论是否变更婚姻关系均须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以上方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应变更婚姻状况。如果在办理公积金贷款面签后至发放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发生婚姻关系变更,需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停缴、断缴、欠缴、封存状态的或夫妻双方有一方公积金账户冻结状态的;
2.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及增值税发票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3.借款人家庭用所购住房提取公积金后再用该房屋申请贷款的;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或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5.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家庭已经发生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的;
7.借款人家庭购房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离异后再用同一住房重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8.借款人家庭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9.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应办但未办退休手续及自愿缴存者达到退休年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比例
第七条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自愿缴存者(家庭)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职工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与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关联,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为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为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的20倍为限。
第八条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若女性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则可放宽至65周岁。
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一年期贷款执行合同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第十条 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80%;购买二套房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购房实际情况确定最终贷款金额。
第四章 贷款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表:面签时,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将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后输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二)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借款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需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内的《异地缴存明细》。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三)身份证件: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四)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注意事项: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中的个人信息应一致,个人信息不一致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到公安、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确保证件信息内容一致、有效的前提下,再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打印)。
(六) 还款账户:借款人名下受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复印件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七)提供的购房材料:
1.购买新房贷款需提供材料:
(1)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2.购买二手房贷款需提供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房屋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如果无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二份(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供材料:
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工程概预算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另需提供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房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如果无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二份。
抵押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4.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供材料:
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另需提供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房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如果无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二份。
抵押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给受委托银行使用)。
第十二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面签;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复核、审批。符合贷款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通过。审批未通过的贷款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借款人未通过原因。
(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通过审批的贷款,由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打印《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移交给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工作。
(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由受委托银行随同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四)发放贷款:贷款抵押手续办结后,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审批、担保及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对借款人贷款申请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市本级发放的贷款由市本级负责受理、复核及审批。管理部的发放的贷款由管理部负责受理、复核及审批。
受理人员负责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偿贷能力、信用状况、购房首付款、房屋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完成初审提交至复核岗进行复审,复核后提交至审批岗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贷款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返还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在面签后,需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超过6个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需重新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抵押、质押、抵押+阶段性保证。
(一)借款人使用本次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需与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采取抵押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共有或单独所有的产权。
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他人房产作抵押的,抵押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76周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用住房抵押的,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全额的80%;用商业用房抵押的,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全额的50%。
(二)借款人采用凭证式国债、受委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进行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经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办妥有价证券冻结手续。质押担保的银行定期存单仅限定于此次贷款受委托银行签发的银行存款单。凭证式国债仅限定于此次贷款受委托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金额的90%。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三)借款人购买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开发的住房,房屋产权人持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手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原件交受委托银行保管。该笔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待该房屋转为现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落实房屋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抵(质)押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抵押后的材料及证件收回登记保管,并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出具《公积金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等材料,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开发企业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一次性还本付息三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管理中心及受委托受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条 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签订《对冲还贷协议》(一年期贷款除外)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等互联网渠道注册后自助电子授权,授权公积金中心从申请后第一个还款日起,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授权受委托银行从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贷款,办理提前部分还本的每年只能偿还2次(提前结清贷款不在偿还2次范围内),每次提前部分还款不少于1万元,还款确定到千位,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原则上不允许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结清贷款本息。但借款人发生死亡、宣告死亡、被法院给与刑事、民事判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无法正常还款的,需征得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的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一)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办理流程及要件:借款人把提前偿还的本金及应偿还利息存入还款银行卡内,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办理。如果办理贷款时受委托银行是建设银行的,需先到四平分行城建支行窗口办理还款卡扣款签约(管理部发放的贷款到当地建设银行办理还款卡扣款签约)。
如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窗口办理的,可下载手机公积金APP进行操作办理。
(二)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办理流程及要件: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及还款卡到公积金窗口办理(如用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的,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果办理贷款时受委托银行是建设银行的,需先到四平分行城建支行窗口办理还款卡扣款签约(管理部发放的贷款到当地建设银行办理还款卡扣款签约)。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死亡、宣告死亡或者被法院给与刑事、民事判决等无法正常还款的,由共同借款人、继承人或其他人员代为还款的,需代为还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贷款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到公积金窗口提出还款账户变更申请,还款账户变更后可以提出偿还部分本金或结清贷款。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结清贷款的,管理中心出具结清证明移交给贷款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贷款银行向抵(质)押人出具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材料,抵(质)押人到相关部门解除抵(质)押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须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资金回收,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的贷款本息回收按照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
第七章 贷后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手机号码变更、申请人信息变更、婚姻信息变更办理。
(一)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要件及流程: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及受委托银行申办的借记卡到公积金窗口办理;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予变更他人代为还款,如有借款人死亡、服刑、走失等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还款更换他人代为还款的,需征得管理中心同意,由代为还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及涉及变更的其他材料到公积金窗口办理。
(二)手机号码变更办理要件及流程: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及新手机号码到公积金窗口办理或在手机公积金APP上办理。
(三)申请人信息变更办理要件及流程: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办理。
(四)婚姻信息变更办理要件及流程: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公积金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如果贷款时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贷款的,贷后不能办理解除婚姻信息变更业务。
2.如果借款人贷款时是单身,贷款发放后结婚的,可以进行婚姻关联信息变更,但关联后不能办理解除婚姻变更业务。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抵押物情况、借款人偿还借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时,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解除《借款抵押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违约行为纳入人民银行、管理中心诚信档案。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人不同意用抵押物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贷款转逾管理。借款人未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系统将对其进行自动转逾处理,转逾时间为借款人还款日延后3个工作日,贷款转逾后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不良信用上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同时录入管理中心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催收。借款人未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还款发生逾期的,管理中心通过短信、电话或上门进行催收,对连续3期、累计6期未还款的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仍未还款的,管理中心将依法进行诉讼清收。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还款的,经管理中心催收后,仍未履行《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置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期房转现房管理。期房转现房的,由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提供转现人员名单,管理中心核对有无逾期贷款,确定没有逾期贷款的,管理中心盖章后由受委托银行出具期房转现房手续,开发企业负责协助借款人办理期房转现手续,办结后把《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同时,受委托银行按照按揭协议规定向保证人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结清贷款管理。借款人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结清贷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在结清贷款后管理中心将结清证明移交给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交接结清证明需登记造册),由受委托贷款银行向抵(质)押人出具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材料,抵(质)押人到相关部门解除抵(质)押手续。
第九章 按揭贷款楼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揭楼盘准入条件
(一)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项目合法,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项目五证”);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类用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住用地;
(三)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项目工程进展顺利,须多层封顶、高层达到2/3以上的施工进度,才能办理楼盘按揭贷款准入手续;
(四)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人的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按揭楼盘材料的审核
开发企业需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开发楼盘的基本情况。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企业法人简历;
(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五)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六)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开发企业股东会决议;
(八)开发企业章程;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票据;
(十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十四)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表;
(十五)楼盘预售价格表及规划定位图。
第三十七条 按揭楼盘准入调查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通过核实申请材料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准入调查。
按揭楼盘准入调查主要包括:
(一)开发企业情况
调查开发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房地产开发资质、近年开发情况、诚信经营情况。
(二)楼盘情况
1.调查楼盘项目建设情况与立项批文内容的一致性;“项目五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相互统一性。
2.实地调查工程结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工程结构的一致性;工程进度是否已达到按揭贷款施工进度,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材料。
第三十八条 按揭楼盘准入审核
对准入调查符合条件的按揭楼盘进行准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
(一)按揭楼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项目五证”内容的相互统一性;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类用途;
(三)项目的施工进度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楼盘实地考察及按揭楼盘放贷要求
(一)市本级的按揭楼盘由分管副主任带领贷款管理科进行现场勘查,所属管理部的按揭楼盘由管理部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带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二)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所有材料齐全,并与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后方可受理按揭贷款。
第四十条 楼盘复核、审批
市本级的按揭楼盘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提交复核岗进行复核,审批岗最终审批。所属管理部的按揭楼盘材料由窗口人员初审,管理部主管贷款副主任复核,管理部主任最终审批。
第四十一条 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按揭贷款楼盘经通过准入后,开发企业方能与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最高贷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等事项;合作协议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借款人可到楼盘所属地公积金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管理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发放给借款人(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入开发企业专用的预售房款账户。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一)根据《借款抵押合同》的有关保证条款在保证责任期限内,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十天之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保证人。
(二)借款人累计逾期6个月或借款全部到期1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并且借款人的借款属于保证贷款且在担保有效期内,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向保证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贷款担保责任。
(三)保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保证责任,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直接从保证人的保证金帐户中扣划所欠款项。管理中心发出《保证金划扣通知书》,并将《划扣通知书》送保证人,管理中心据此执行扣款,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并诉之法律。
第四十四条 保证金的管理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在签订按揭贷款协议中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在受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载明保证金存入比例。按揭贷款的保证金需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开发企业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保证金帐户内,由受委托银行按相关规定管理。
(一)保证金的留取
借款人在保证人开发的楼盘购房的,由保证人按照按揭贷款协议约定将保证金按贷款额度的5%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如未能及时存入,由受委托银行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二)保证金的返还
借款人所购的自住住房经规划、质检、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获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验收抵押手续合格后,由受委托银行负责保管,受委托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协议规定向保证人返还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按揭贷款材料归档
以楼盘为单位,将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涉及的主要按揭贷款材料(开发企业材料、按揭楼盘材料、项目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材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贷后管理及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业务材料)及时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违约处理
开发企业及其楼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造成影响或侵害了缴存职工权益的,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暂停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影响消除或缴存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后,视情况可恢复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的;
(三)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价行为的;
(四)开发企业自行或协助他人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五)开发企业协助他人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开发企业误导、欺骗、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开发企业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作出不平等或歧视性规定的;
(八)开发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资不抵债等情况的;
(九)开发企业作为被告涉及法律诉讼被查封的;
(十)开发企业发生重大变故,影响项目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3个月以上的。
开发企业存在以上(一)至(七)种情况的,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作出暂停办理业务、将企业列入诚信档案等处理,并在管理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开通报;涉嫌违纪违法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息变更
开发企业按揭楼盘准入后,如发生公司分立、合并、企业法人变更、预售房款监控账户变更、涉及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按揭楼盘贷款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按揭贷款申请→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审核按揭贷款材料及“项目五证”是否齐全→到开发楼盘进行现场勘查→提交复核、审批→签订按揭贷款协议→按揭贷款材料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中心以前下发的贷款政策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做说明的,依据国家、省、市、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4
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自愿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按规定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已经停缴、断缴、欠缴、封存的不能申请贷款。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来源的界定:
自愿缴存者家庭月收入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认定标准。
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遇缴存基数向上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能以新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
借款人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离职后以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月收入按自愿缴存者缴存公积金后的缴存基数认定。
2、信用状况界定: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信用记录良好,否则不予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近60个月内贷款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的;近60个月内贷记卡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恶意逾期不良记录的;
(2)近60个月内进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档案的;
(3)近60个月内有其他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的;
(4)有贷款、贷记卡、为他人贷款担保形成呆账、止付或核销记录的。
注意事项: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为打印后一个月内。
3.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计算方式:
借款人月偿还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剩余家庭月收入的40%部分,不得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总人口数×四平市统计局每年确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负债的,要从家庭月收入60%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中予以扣除后,再确定其最高月还款额。
(三) 本人或配偶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者应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三条 自愿缴存者(家庭)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与自愿缴存者月缴存额挂钩,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的20倍为限。
第四条 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计算)。
第三章 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参照《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记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档案。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一)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 自愿缴存者虚假转成单位职工缴存的。
(三) 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 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1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七) 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未经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许可,抵押房屋被借款人或第三方拆除的。
(八)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移居境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十)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不能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
(十一) 违反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未作说明的,依据《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管理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