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现省内医保异地急诊直接结算”民生实事安排,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省内急诊就医“跑腿垫资”困难,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2020年8月17日正式开通省内异地急诊直接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业务办理通告如下:
一、就医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参保地统筹区以外、统筹区内县域外)突发急、危、重病需要紧急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医保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急诊住院治疗
(二)参保人员持有效凭证就医,包括社会保障卡、身
份证、医保电子凭证
(三)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就医后,需告知就医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保身份,由医疗机构主动根据
病情,参考《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进行急诊的认定。门诊治疗的由
首诊医生进行初步认定,住院治疗的由科室接诊医生初步认
定,后经临床科室主任同意,报医疗机构内设医保管理部门
办理备案。
二、备案
(一)医疗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急诊登记信息进行备案:
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随护人员信息(非必填):与患者关系、姓名、身份
证号、联系方式。
3、患者参保信息(非必填):参保地统筹区、参保县(市
区)、社会保障卡号、参保险种(居民或职工)。
4、就诊信息:就诊时间(入院时间)、就诊科室、现病史、生命体征、临床症状、门(急)诊诊断。
5、认定信息:判定依据、认定结果(急诊就医或自行就
医)
(二)吉林省异地就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就医地上传备案申请的信息按照参保地分发。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未明确的,省平台统一下传各地,各地可通过身份证号等信息,筛选判定是否为本统筹区参保人员。省平台每日多时段对各统筹区平台下载情况进行巡检。需多方沟通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吉林省异地就医协同管理平台协同处理。
三、核定
(一)参保地经办机构接收到急诊备案申请信息后,应及时对备案人员参保情况、缴费待遇有效情况、本地就医情况、就医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病情介绍和急诊认定依据进行校验、审核。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工作日内需完成前一工作日15时至当日15时的急诊备案申请核定
(二)门诊急诊备案阶段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多次检查、治疗、用药无需多次备案。住院急诊备案一次有效,有效期至出院结算。备案时间晚于就诊时间的,为保证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前移案的开始时间。
(三)急诊救治过程中,参保人员需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的,应在转出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同时转出医院应出具急诊转出相关证明由参保人员或随护人员交付转入医院,在转入医院再次办理急诊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在转出医院办理结算手续的,转入医院的入院登记时间要晚于转出医院的出院登记时间。
(四)参保地经办机构应自动上传备案核定结果,就医疗机构自动下载备案核定结果。
四、结算
(一)省内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待遇备案申请通过的,异地急诊待遇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急诊待遇备案申请未通过的,按有关规定依自行就医待遇支付比例直接结算。
(二)经确认为省外参保人员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自费予以结算,参保人员携相关材料回参保地申请支付待遇。
(三)因参保人员本人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按有关规定在原有待遇基础上降低报销比例。
(四)首诊医疗机构有救治能力,参保人员或家属强行转至他院治疗的,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自行就医核定和支付待遇。
五、问题处理
(一)参保人员未持有效凭证就医、结算的,医疗机构应按自费予以结算,参保人员可回参保地申请待遇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如遇系统故障,导致参保人员不能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回参保地申请待遇支付,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保人员对急诊认定结果、备案核定结果、直接结算金额等问题有异议,认为待遇缺失的,可持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至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对确认待遇缺失的应补充支付待遇。